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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FOB贸易条款项下,货运代理企业能否向卖方主张海运费?

 

 

       首先要明确的是,海运费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费用,承运人有权向相关主体主张。此处不讨论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仅讨论其作为代理人或受托人主张海运费的情况。
 
       笔者近期处理的一个案件情况是,境外买方与境内卖方签署FOB贸易合同,买方联系的某货代公司与卖方联系后,卖方就出运信息向货代公司发了委托书,此后货代公司办理了订舱装箱等事宜。后货代公司向卖方主张海运费。在双方没有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关注的一个重点是卖方发委托书的行为是否系委托货代公司订舱。
 
       在FOB贸易项下,订舱运输是买方的义务,通常由境外买方联系当地的代理公司,当地的代理公司再通过其在中国境内的代理联系卖方(也可能买方直接委托境内代理公司),买方与代理公司结算海运费。但由于在该贸易术语下,货物装箱集港即装船前的事宜需由卖方完成,故为了方便,卖方通常会将装船前的事务交给买方指定的货代公司,哪怕费用比自己经常合作的代理公司贵一点。在这个过程中,也就产生了卖方将货物信息、收发货人信息等以委托书的形式发给货代公司的行为。
 
       好在前述案件中双方往来的邮件和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货代公司根据买方告知的信息联系卖方且卖方是应货代公司的要求发送的委托书,而货代公司也一直在与买方沟通确认船期等事项,加上货代公司当初的报价仅是人民币费用,不包含海运费,所以卖方发送委托书仅仅是一个信息传递行为,而无委托的意思表示,买方委托订舱的事实可以确认。
 
       但若相关沟通信息不明确即证据不好,则存在卖方被认定为委托方的风险,尤其是目前的行业惯例中,起运港的费用还有“订舱费”一项。且即便贸易合同签订的是FOB条款,也存在实际由卖方委托代理公司订舱运输的情况,因为事实上,海运费的支付主体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和贸易合同无关,在货代公司垫付的情况下,要看货运代理合同的委托方是哪个主体。在宁波海事法院的判例中,有认定卖方为订舱委托方继而判决卖方承担费用的情况。
 
       有人可能会问,FOB货物可以通过目的港控货的方式要求买方支付海运费,怎么能直接向卖方主张呢?实际上,在真实的贸易关系中,境外代理基于与买方的良好关系,在没收回正本提单或者电放的情况下都可能直接将货物交给买方,然后与买方一起拒绝向境内代理支付海运费。这是一种商业风险。
 
       总结一下,货运代理企业能否向出口FOB贸易的卖方主张垫付的海运费关键在于其委托方是谁,如果委托方是买方,则货运代理企业垫付海运费的行为是为了买方而不是卖方的利益,其与卖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卖方又没有侵权行为,其无权向卖方主张该项费用。但如果委托货运代理企业处理货物运输事宜的主体是卖方(买卖双方没有按照贸易条款履行),则卖方应承担该项费用。为避免可能的争议,笔者将结合上述分析从不同主体角度给出一些建议。
 
       就FOB贸易项下海运费的承担情况,以下四点供货运代理企业参考:
       1、确认好买方即委托方的相关信息,最好采用预收费用的方式保证能够收到款项;
       2、提单记载“运费预付”并不是向卖方主张海运费的依据。运费预付仅是对运费支付时间的约定,且是承运人与运输合同相对方的约定,并非货运代理企业与卖方的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主张海运费还是要在货运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3、寻找稳定靠谱的境外合作代理。境外买方通常不会直接委托境内的货代公司,境内公司通常是通过境外合作代理的委托处理相关事宜的,故费用的结算通常在代理公司之间进行,则寻找稳定而靠谱的合作伙伴且及时关注合作方的相关动态等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商业风险;
       4、在不同情况下,通过提单记载事项或提单签发方式等控货继而保证费用收取也是应当考虑的措施。 
 
       就FOB贸易项下的委托情况,以下三点供出口企业参考:
       1、无论是否以发送委托书的方式提供相关出运信息,都要与货代公司确认好订舱的委托方是买方;
       2、即便合同写明了FOB贸易条款,在与货代公司确认订舱及费用支付主体的情况下,必要时也要与买方书面确认;
       3、就货物装船前的事宜,依然委托自己长期合作的货代公司处理,只要完成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主体的义务即可。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立场。

作者马慧系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律师协会海事海商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海商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执业方向为海上货物运输纠纷、货运代理纠纷、海上污染损害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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